在现货市场,无论是交易股票还是交易商品,买卖双方具有合约规定的对等的权利和义务。卖方需要按照约定交付货物,而买方则要支付对价。在这一点上,期货与现货是类似的,期货合约是双向合约,交易双方都要承担期货合约到期交割的义务,如果不愿交割,则必须在有效期内反向交易平仓。
然而在期权交易中,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。合约到期时买方有权选择以合约规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,抑或选择放弃这项权利,而卖方则有根据买方要求被动履约的义务。
一旦买方提出行权,卖方必须以履约的方式了结该期权合约。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通常称期权合约的买方为权利方,称卖方为义务方。
正是由于买卖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,导致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盈亏特点也产生了较大差异。期权交易中,买卖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称,因此双方的盈利和亏损也是不对称的:买方可能拥有无限的盈利,但亏损却是有限的,最大亏损就是付出的权利金;
相反,卖方的收益是有限的,即收取的权利金,但潜在的亏损却是不确定的,甚至有可能产生无限的亏损。而在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期货交易中,随着期货价格的变化,买卖双方都面临着无限的盈利或亏损。